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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移民德國需要滿足哪些條件?

           德國屬于非移民國家,包括我國在內的一切非歐盟國家的公民原則上不能移居德國。1978年德國制訂了“入境和居留法”,規定外國移民如果具備了以下條件:

              有固定的住所

                 掌握了德語

                 連續居留達5年以上;

             能獨立維持生活;

          可以取得無限期的居留許可證。

          如果連續居留達8年以上,可以獲得永久居留權。

          1979年取消了禁止外國移民配偶子女入境團聚的限制,規定移民配偶、16歲以下子女經過4年的等待期限后,可以移民團聚。

          以前德國辦理移民簽證的條件為:

          1、德國公民的父母(包括養父母)、配偶;

          2、德國公民在國外年http://de.533.com齡未滿21歲的子女;

          3、德國公民在國外定居且無子女可依賴的兄弟姐妹;

          4、其他符合德國移民法律規定的外國人。

          從上述條件可以看出,德國對外國移民基本上是采取排斥的態度。面對當今世界爭搶人才的緊張局面,德國總統約翰內斯·勞在公開演講時一再呼吁,要求簡化外國人的入籍手續,德國總理施羅德也要求放寬外籍電腦人才的入境條件并“收留”在德完成了德國急需專業的外籍學人,以提高德國經濟在世界上的競爭能力。

        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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